登录九游会: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最新通知

时间:2026-01-12 22:56:52  作者:登录九游会  来源:九游会开户
九游会9:

  《沧州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线年颁布的《沧州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沧政办字〔2020〕56号)同时废止。

  1.保护我市海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处置船舶污染事故,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2.建立沧州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体系,组建应急队伍,配备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控制、降低或消除船舶污染事故损害;

  4.履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有关国际公约等制定本预案。

  1.《沧州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并发布实施,报河北省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备案。

  2.本预案所辖区域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理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备案。

  3.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依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制定或修订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1.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发现船舶污染事故均应立即向当地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启动应急预案紧急应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和港口污染险情或事故时,均有义务尽快向当地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2.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或者船舶沉没,会造成沧州海域污染的,沧州市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征用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涉海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沧州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要求及国家相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反应设备、器材,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

  (3)发生在沧州海域外,已经或者将要对沧州海域构成较大污染威胁的船舶污染事故;

  (4)超出沧州海事局处置船舶污染的能力范围,需要市政府组织协调进行紧急应对的船舶污染事故。

  2.适用于参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沧州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专家咨询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沧州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沧州海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市应急指挥部与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合署办公。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沧州海事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沧州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沧州军分区、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海洋和港航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沧州海事局、市气象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沧州海警局、沧州渤海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空军95949部队、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海兴县人民政府、国能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沧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沧州黄骅港矿石港务有限公司、沧州黄骅港钢铁物流有限公司、河北冀海港务有限公司、津冀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黄骅港泰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海丰油码头有限公司、河北鑫业船务有限公司、河北海联船舶污染物清除有限公司等单位和各海上设施。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沧州海事局,办公室主任由沧州海事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沧州海事局危管防污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值班室设在沧州海事局指挥中心。

  (3)汇总并向市政府和河北省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上报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12)定期调查可用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力量的社会存量及分布情况,并确定预备调用的对象。

  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派的现场指挥、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负责人、涉事生产企业(船舶)负责人等组成。

  (3)组织开展污染物的转移、围控、清除和处置等工作,做好工作记录并及时总结和上报工作进展;

  (6)每日应根据应急行动进展情况对应急行动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保障应急行动高效进行。

  成立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由海事、海洋和渔业、生态环境、气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和航运、造船、法律、石油和化工等行业推荐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为船舶污染事故的防治对策、应急反应、清污效果和污染损害评估、索赔和赔偿等提供咨询。

  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政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成员单位应急队伍、消防应急队伍、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卫生医疗应急队伍、驻沧部队、武警部队等;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包括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石油化工企业、港航企业应急力量和志愿者等。

  联席会议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召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成员及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可与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联席会议合并召开。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规定,各司其责,制定应急指南或操作手册,切实做好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

  1.沧州军分区:负责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协调有关部队参加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

  3.市公安局:负责实施陆上交通管制;负责维护事发地沿海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政府安排部署,组织筹集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项资金。

  5.市海洋和港航管理局:提供海区海浪、潮汐情况,预报近期海况;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清污工作;协助开展海洋资源、船舶污染损害评估和索赔工作;参与重大溢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法律规定的有关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6.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市沿海主要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次序提出建议;配合海上污染监测;指导回收废弃物处理;协助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和索赔工作;配合开展有关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8.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指导沿海A级景区人员协助污染监视、清除;协调相关县(市、区)做好沿海旅游区的保护;指导A级景区人员疏散;协助有关部门核实旅游污染损害,提供有关数据。

  9.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市沿海主要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次序提出建议;协调渔业资源保护;核实渔业资源污染损害,提供有关数据;组织渔船、渔民协助污染监视、清除;协助开展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内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和善后处置;参与法律规定的有关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11.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会同市发改委协调救援物资的调拨。

  12.沧州海事局:负责协助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污染海域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发布船舶航行警(通)告和安全信息;组织实施海上污染围控和清除作业;协调事故船舶堵漏、污染物过驳作业和岸滩清污工作;组织开展海上污染监视、检测;协助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和索赔;依法进行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15.沧州海警局、沧州渤海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空军95949部队:负责依据有关规定权限参与调查处理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处置海上突发事件,参与海上应急救援。

  16.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政府、海兴县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其他方面的力量,全力支援船舶污染应急反应行动;组织做好本海域可能受到船舶污染损害的水产养殖、盐业等资源防护工作;定期召集政府办公会议,商讨和部署在行政区域内支持本预案实施的各方面工作。

  17.国能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沧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沧州黄骅港矿石港务有限公司、沧州黄骅港钢铁物流有限公司、河北冀海港务有限公司、津冀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黄骅港泰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海丰油码头有限公司、河北鑫业船务有限公司、河北海联船舶污染物清除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调集防污器材和设备、船舶、车辆、防护用品等,供海上应急使用;接受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人员参加污染应急反应行动;根据应急指挥部安排,做好污染应急反应的后勤保障;做好污染应急行动的各项记录;核实本单位污染损害情况。

  18.海上设施:发生污染事故时,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置,按照相应程序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时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并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调派为应急反应提供必要的支持。

  19.其他单位(部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在职责范围内为应急反应提供必要的支持。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值守,定期开展应急演习、演练,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通信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接到船舶污染事故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成员单位。

  (2)陆上人员报告可直接拨打应急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班电线国家海上救助专用电线)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

  报告船舶污染事故后出现新情况或应应急指挥部要求,船舶、相关的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补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发现或收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事故发生和初始评估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尽快核实信息,包括:船名、国籍、呼号;船东或代理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船上货物种类和数量以及装载位置;事故原因和性质、人员伤亡情况;泄漏位置、泄漏污染物种类和数量;船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核实事故信息后应尽快根据提供的货物信息和事故信息进行初始评估。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事故有火灾、爆炸、毒害、腐蚀、污染的一种或几种的结合,首先应甄别是否具有火灾和爆炸、中毒、腐蚀等危险事故的可能性,危险源存在于气相还是液相,任何情况下对安全的考量应优先于环保。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对事故信息进行核实、初始评估后,确定应急响应级别,按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应急队伍,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可能遭受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以便做好污染防范准备。

  初始评估为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工作,按要求向市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市政府按要求报告省政府。

  初始评估为Ⅳ级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或发现、发生重大情况时应随时上报,并每24小时间隔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响应情况总结;应急响应终止20日内,应书面上报整体应急响应情况总结。

  1.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Ⅰ级),是指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2.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Ⅱ级),是指船舶溢油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不足3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3.较大船舶污染事故(Ⅲ级),是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上不足5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4.一般船舶污染事故(Ⅳ级),是指船舶溢油不足1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2000万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按照船舶污染事故等级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市级预案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级别,超出本级预案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在启动本级预案同时请求启动上级部门应急预案。

  由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组织实施,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组织落实上级相关指令。

  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组织落实上级相关指令。

  (2)保持与事发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市内相关单位的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

  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导下,由肇事船舶及其协议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实施。当应急救援力量不足或未达到预期清污效果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协调其他清污力量参与救援。

  (2)围控并回收。用围油栏控制油后用撇油器回收、用围油栏保护敏感区域、用吸油毡吸油并回收等,使用这些设备和器材前应考虑风、流和海况条件。

  (3)使用消油剂。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有效地使用,同时避免二次污染,在溢油到达岸边前将油消除。

  2.化学品污染应急对策应根据化学品的特性制定,同时需监控其对环境的影响并告知公众。

  (1)明确应急作业方案、作业计划、作业组织形式、作业要求、作业安全、卫生规定以及作业期间的联系沟通方式;

  (5)对投入的船艇、飞机、车辆、人力、设备、器材等情况进行管理,并进行记录和核实,应经过肇事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根据污染物的易燃性、毒性、挥发性、污染危害性及扩散等情况划定警戒区域,迅速撤离警戒区内无关船舶及人员。

  对警戒区域、事故现场周边海域及陆地发布警告,实施交通管制。海上警戒区域要定时发布航行警告,陆地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有专人警戒,无关人员严禁进入警戒区。

  当污染物可能对现场或附近的公众构成威胁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当通报当地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组织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

  参与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应急响应队伍应配备对处置污染物性质适用的全身防护服、呼吸器、护目镜等安全防护器具和防护装备。应急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前,应明确事故性质、范围、个人防护措施、事故紧急处置方法或控制措施,确保没有火灾、爆炸、中毒、腐蚀等威胁,不会造成人身伤害方可进入,进入或离开应急响应现场时需要履行登记手续,并确认人数。应急人员离开现场后应进行医学检查,对造成人身伤害的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在确保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尽快启动监视、监测和检测工作,评估污染物在空气和水中的分布形式、扩散范围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监视、监测与检测结果制定调整应急对策。

  应急过程中,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响应开展情况做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事故损害情况;污染扩大或减小的趋势;环境敏感区域和优先保护次序;对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的影响;应急措施是否适当并充分,专家咨询组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急改进建议等。

  市应急指挥部按照新闻发布有关规定起草新闻发布内容,经市政府审核后统一对外发布,新闻发布人由市应急指挥部指定。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可适时宣布应急处置行动终止,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应急行动终止应考虑下列因素: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检测单位对事故进行取证、汇总,调查结果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在应急行动终止后,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和人员开展总结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故总体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害和环境污染损害;应急行动的具体措施和效果;应急行动是否合理、适当;应急终止后的其他相关措施的合理性;应急行动产生的索赔费用是否合理;关于应急工作改进的建议和意见等。

  受到事故污染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对受损情况进行评估,收集保存相关证明材料。有关成员单位应依据法律规定的职责为索赔和赔偿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

  当受船舶污染事故损害的场所(旅游、海水浴场、娱乐场、重要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人工或自然恢复才能基本消除所受到的污染影响时,由市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行动结束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提出适当的恢复方案及跟踪监测建议。

  市应急指挥部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事故应急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市应急指挥部应推进《沧州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能力建设规划》落实,推动应急设备库建设,配备设备、器材,并整合有关企业资源,确保满足当地的污染应急需求,为其他海域的污染应急提供支援。

  2.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过驳、油料供受、污染物接收、清(洗)舱等有关作业单位理应当制定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

  3.沿海海水冷却发电厂、海水淡化厂以及石油、化学品生产、仓储或运输单位等涉海经济开发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反应设备、器材。

  4.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就行政区域内已储备的污染应急设备、器材建立污染应急设备资源数据库,并定期进行更新。

  1.市应急指挥部和成员单位应本着面向社会、整合资源、政策扶植的原则,加强社会化应急救援单位和队伍建设。

  2.各沿海县级以上政府要以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当应急救援队伍不足时,当地政府应动员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污染应急行动。

  3.沿海化学品仓储、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

  4.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依托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并根据海运污染危害性物质性质,加强应急救护知识培训。

  5.港航企业应按照预案要求组建污染应急队伍,为海上污染应急提供船艇及码头设施保障。

  6.沿海海水冷却发电厂、海水淡化厂以及石油、化学品生产、仓储或运输单位等涉海经济开发单位,应组建污染应急救援队伍。

  7.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就本行政区域内已成立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港航企业船艇应急力量等建立资源数据库,并定期进行更新。

  1.市应急指挥部按照我市海域货物种类、运输量、敏感区域分布、事故风险分析等情况,编制完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鼓励研发海上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处置技术以及设备。

  2.市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应急处置设备和物资数据库,列明本责任区内可供使用的应急设备和物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信息。

  3.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相应的应急设施建设,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器材设备,建立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调用等物资管理制度。

  各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治安维护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要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安排部署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宣传、召开联席会议、人员培训、应急演习和演练等方面支出。

  市应急指挥部每2年组织对预案进行一次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

  市应急指挥部应至少每2年组织1次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演习,提高应急指挥能力和应急响应水平,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与沟通,增强应急队伍的应急响应和安全防护的实战技能。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部门预案,定期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应急演习、演练,熟练掌握应急处置要求,能快速、协调、有效地开展应急工作。各单位通过演习演练发现本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改进和完善建议。

  船舶: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和其他移动式装置。

  海上设施: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者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但是不包括码头、防波堤等港口设施。

  船舶污染事故:指船舶在航行、靠泊和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船体或设备损坏等问题造成污染物入海,从而造成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污染事故。

  应急响应:指在控制、清除、监视、监测、交通管制等防治船舶污染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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